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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精子保存庫接受捐贈之精子,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贈其他醫療機構。
精子保存庫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精子得為部分之提供。
但提供予第二醫療機構時,須確定前一醫療機構施術後,該捐贈人精子已無剩餘且無活產或無儲存該捐贈人精子所形成之胚胎,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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