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精子保存庫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精子保存庫於許可效期內,因品質管理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精子保存庫之業務。精子保存庫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