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9條 法規: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藥商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主動調查及評估通報資料之成因相關性。藥商依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有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者,應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