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12條 法規: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通報之受理、要求補正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