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10條 法規: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保存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相關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如下:一、醫療機構及藥局:至少五年。二、藥商:至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效期屆滿後五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提供前項文件、資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