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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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