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8條 法規: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