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6條 法規: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醫療機構及藥局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七日內。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藥商提供產品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