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永久性殘疾。四、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五、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本條定義的名詞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