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0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三節 紀錄與報告 第100條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