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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3條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
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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