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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9條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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