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主管機關得要求試驗主持人向其所屬機構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臨床試驗進度。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每年應將臨床試驗進度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出定期摘要報告。必要時,人體試驗委員會得要求縮短定期摘要報告之間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