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藥事人員調製藥品,應依調製作業需求,完成適當訓練,並經所屬醫療機構或藥局評估,確認其足以勝任;其訓練內容,應包括調製標準…
- 第34條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一、藥品名稱。二、調製日期。三、使用期限。四、貯存條件。非於醫療機構內使…
- 第35條藥事人員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就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條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 第36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醫院,不在此限。
- 第37條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執照影本。二、無菌調製作業處所之下列基本資料:(…
- 第38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之處所,依ISO14644-1國際標準,其空氣潔淨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作業區域:(一)中央…
- 第40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訂定人員清潔及著裝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包括人員進入無菌調製作業區域應著潔淨衣帽及手套之相關規…
- 第41條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就其調製作業區域及無菌層流操作臺之下列事項,分別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所定程序執行之:一、…
- 第42條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其人員、物質及設施設備,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 第43條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劑之步驟。二、調劑正…
- 第44條藥事人員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劑藥事人員姓名。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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