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3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西藥 第33條 藥事人員調製藥品,應依調製作業需求,完成適當訓練,並經所屬醫療機構或藥局評估,確認其足以勝任;其訓練內容,應包括調製標準作業程序。前項訓練及評估之實施時間與內容,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