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0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西藥 第30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作紀錄。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