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4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西藥 第44條 藥事人員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劑藥事人員姓名。二、調劑日期。三、用於調劑之核種名稱及放射活度。四、完成調劑之核醫放射性藥品之放射活度及數量。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