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第11條 法規: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臨床使用文獻一、血漿製劑應提供國外臨床文獻以說明該產品之製程與配方等臨床安全性資料。二、與經核准之血漿製劑之組成、適應症及特性等有顯著不同時,仍應執行國內臨床試驗。三、血漿製劑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執行藥品上市後不良作用監視,並定期提供該藥品之監視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