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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變更時,檢驗機構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一、實驗室地址變更:自…
- 第11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搬遷之變更者,應於搬遷十五日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搬遷計畫。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搬遷之時…
- 第12條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
- 第13條檢驗機構應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一目品質手冊及第二目檢驗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檢驗,並應遵行下列規定:一、接受委託檢驗時,與委託…
- 第14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
- 第15條檢驗機構參加前條第二項能力試驗,經評定未通過者,應自收受測試評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報告送中央衛生主管機…
- 第17條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一、違反第十四條…
- 第18條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一、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專屬實驗室不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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