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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檢驗機構參加前條第二項能力試驗,經評定未通過者,應自收受測試評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報告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再參加能力試驗之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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