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