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