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0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0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原許可證。二、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三、製造廠出具同意由受讓人銷售產品之證明文件。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