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