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3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3條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