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第三條第三款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其規格成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二、鑑定報告,應包括規格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三、檢驗方法,應為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