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14條 驗證機構對於食品業者之申請,應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經前項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發現有缺失者,驗證機構應即通知食品業者限期改正;經改正仍有缺失者,得再通知限期改正,並以一次為限。驗證機構應就第一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間,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但食品業者缺失改善期間,不列入作業期間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