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食品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二、驗證場所地址。三、驗證範圍。四、驗證編號。五、驗證有效期間。六、驗證機構名稱。七、供辨識之二維條碼。前項驗證證明書之格式,如附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變更時,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得重新辦理驗證。第一項第二款驗證場所地址變更,食品業者應重新辦理驗證。但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