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命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驗證。二、違反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前項撤銷或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