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經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保存於查驗機關之餘存樣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