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52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第52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自離開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