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6條 機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負責人姓名、性別、學歷、經歷、醫事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保險、信託之特約機構字樣。四、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徙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