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對於逾保存期限紀錄,其銷燬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