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前條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設施與設備之補助。二、研究之補助。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四、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五、其他適合之方式。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