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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前條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設施與設備之補助。
二、研究之補助。
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四、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
五、其他適合之方式。
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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