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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
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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