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4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