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就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辦理機構或團體);其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審查,地方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辦理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經審查通過者,得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其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辦理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