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服務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個案管理制度、作業流程、服務項目、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偕同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之其他機構或團體名單、合作機制及合約書影本。
三、報備支援之醫師核可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