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審查會認申請文件、資料有錯誤、欠缺、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或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指定機構辦理限期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