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4條 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審查會認申請文件、資料有錯誤、欠缺、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或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指定機構辦理限期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