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嚴重病人之意見。
三、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四、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五、治療計畫。
六、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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