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9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9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