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7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7條 檢察機關應於收到下列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受緩刑或免刑宣告判決書。二、緩起訴處分書。三、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證明或准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四、前科紀錄。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