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母法 第19條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