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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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