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母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