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有逾越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情況緊急。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人體試驗。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