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