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一、配偶。二、父母。三、同居之成年子女。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前項關係人之同意,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