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審查會應符合下列事項:一、審查委員、行政事務人員及諮詢專家,應簽署保密協定。二、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四、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課程證明文件,應經審查會審查,並妥善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