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